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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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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f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試點驗收標準》(下稱《驗收標準》),引發(fā)業(yè)界對如何完善我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如何全面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等多個熱點話題的討論。筆者認為,業(yè)界之所以對《驗收標準》給予高度關注,主要原因在于《驗收標準》對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助力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和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等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專利行政保護的重要方式,是多元化解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專利侵權糾紛通過行政裁決方式能夠得到很好的化解,且受到法院監(jiān)督糾正的比例很小,作為非訴糾紛解決爭議的方式,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在保護知識產權、化解專利糾紛方面起到了行政復議、行政民事訴訟、仲裁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正處于發(fā)展階段,目前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加強之處。比如,體制機制不夠健全、制度還不完善、法律定位不夠清晰、行政裁決專門機構和人員比較缺乏等。以體制機制的完善為例,不少地方的專利行政執(zhí)法工作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混在一起開展,沒有將兩項職能分開,究其原因主要是此類糾紛數量還不夠多。相比行政裁決,行政執(zhí)法的難度相對容易些,在有證據時,執(zhí)法人員可以采取行政處罰、實施強制等措施,而行政裁決則需要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專利行政執(zhí)法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一套人馬”,固然更多考慮了案件不夠多的現實,也符合目前的實際,但隨著國家愈加重視和保護專利權人權益,專利侵權糾紛將有可能會成倍增長。因此,從長遠看,建立專門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機構和配備專業(yè)辦案人員十分有必要。

  筆者認為,《驗收標準》的發(fā)布對于化解上述問題、推動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20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深圳等8個地區(qū)作為第一批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試點地方,2021年6月,又確定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湖南、重慶、四川等7個地方作為第二批試點地方,并在全國形成了一批可復制、可推廣、可借鑒的工作經驗。比如,北京市率先探索設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河北省建立“五四二一”專利侵權糾紛辦案工作法;浙江省構建專利行政裁決“互聯網+”平臺,該平臺成為國內首個線上專利行政裁決平臺,實現了“專利行政裁決案件,一次都不用跑”?!厄炇諛藴省肥菍ι鲜鼋涷炞龇ǖ目偨Y,目的是通過示范建設試點驗收獲得優(yōu)秀的地方經驗,然后進一步積累并向全國進行復制推廣。

  《驗收標準》包括基礎項指標和加分項指標,分別考察綜合保障、基本任務完成情況和其他特色工作。綜合保障包括組織保障和條件保障,基本任務完成情況包括夯實制度基礎、暢通受理渠道、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做好銜接協(xié)調、健全工作體制、加強能力建設等方面。從《驗收標準》所列項目可以看出,這些指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推進行政裁決工作,推動解決專利裁決機關不敢、不愿、不會裁決等問題,同時推動解決專利糾紛當事人不知、不會、不敢申請裁決等現實情況。此外,這些指標不但可以解決裁決機關怕當被告、做了好事還要當被告等困擾,更能提高相關部門有序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當前,要全面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首先是行政機關要干起來,讓專利糾紛當事人清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是什么;其次是要干好,讓專利糾紛當事人體悟行政裁決的快捷、便利魅力,感受行政裁決為什么能、為什么行、為什么好。筆者認為,在《驗收標準》發(fā)布之際,相關部門要用好的案例教育、引導公眾,用好的案例消除專利糾紛當事人的顧慮。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案例指導工作制度,通過評選發(fā)布年度專利、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指導案例,加大對涉及公眾利益、嚴重影響行業(yè)發(fā)展以及跨區(qū)域的重大專利侵權案件的處理力度,落實好有重大影響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工作機制,這些都是推動專利侵權行政糾紛裁決影響力、公信力的好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