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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品包裝裝潢糾紛案的幾個重難點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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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清風”品牌權利人金紅葉紙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紅葉公司”)訴保定市金升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升公司”)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金升公司賠償金紅葉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42720元。這應該是紙品領域該類型案件判賠金額最高的案件,威懾力可想而知。

另外,筆者亦注意到近年來快消品行業(yè)(食品和飲料、個人護理和美容產品、家居和清潔用品、日常用品、家電和數碼產品等)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頻繁被抄襲的現象日益嚴重,這勢必會影響/破壞權利方多年苦心經營的品牌和市場,如不及時制止,不僅會放任亂象頻生,更會遏制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能力。

據此,筆者擬結合自身辦案經歷和相關司法案例淺談商品包裝裝潢糾紛案的幾個重難點。

探討
商品包裝裝潢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本規(guī)定所稱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由此可見,包裝、裝潢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識別商品來源。

(二)訴訟案由名稱變化及其法律意義

1.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1993年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2.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2017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3.訴訟案由名稱變化的法律意義

修法之前的案由需要證明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裝裝潢兩個待證事實,而修法之后的案由只需證明包裝裝潢本身有一定影響一個待證事實。

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認定標準

(一)有一定影響的形狀構造類包裝裝潢的認定標準

1.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標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識;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

2.構成要件:

(1)該形狀構造應該具有區(qū)別于一般常見設計的顯著特征;

(2)該形狀構造不屬于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3)經過廣泛的宣傳推廣,相關公眾能將該形狀構造與特定主體聯(lián)系起來,從而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3.案例

(1)江鈴控股有限公司與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9)京73民終2033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1.“攬勝極光”形狀裝潢系捷豹路虎公司將平直并陡然下斜的車頂、全黑立柱、隆起貝殼形狀的發(fā)動機蓋、車身多處上揚線條、短小的前后懸等構成元素進行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其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一般汽車外觀常見設計的顯著特征;2.“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與“攬勝極光”汽車及捷豹路虎公司已經建立起了穩(wěn)定的市場聯(lián)系,起到了區(qū)分不同經營者所經營的同類汽車的作用;3.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4.江鈴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攬勝極光”汽車形狀裝潢是由汽車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或者是為了使汽車具有實質性價值而設計的形狀。

(2)梵克雅寶有限公司、義烏市綴宜飾品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案號:(2020)浙0782民初16973號】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1.“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系珠寶商品,珠寶產品本身并不具有實用性的功能,珠寶的形狀富有美感,起到美化的作用,消費者的選擇也是著眼于珠寶形狀的藝術性、美感,故本案原告“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屬于形狀構造類裝潢。2.原告“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的四葉草造型的設計,不屬于珠寶類產品通用造型,也不屬于為實現某種技術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設計,其設計特點在于:外圍四邊呈圓弧形,.........,色彩差異大。此種設計凸出了四葉草主體形狀,不同于同類市場上其他珠寶產品,也不同于一般的四葉草造型,具有較高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具備了顯著特征,故原告“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特有裝潢。3.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原告在中國市場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開設門店,銷售“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通過原告的廣泛推廣,相關公眾已經將“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的形狀構造與梵克雅寶這一品牌緊密結合,該系列產品在中國市場具有一定影響,為公眾所知悉,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綜上,本院認定“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的造型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二)有一定影響的文字圖案類包裝裝潢的認定標準

1.構成要件:

(1)該文字圖案應該具有區(qū)別于一般常見設計的顯著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文字圖案類包裝裝潢中,如果包裝裝潢的各個元素屬于行業(yè)內的通用元素,則不能被獨占使用,但這些通用的包裝裝潢元素通過排列組合等方式,形成的整體形象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且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情況,則同樣構成反法規(guī)定的“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2)經過廣泛的宣傳推廣,相關公眾能將該文字圖案與特定主體聯(lián)系起來,從而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2.案例

(1)北京小罐茶業(yè)有限公司與湖北悟道茶業(yè)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9)鄂知民終358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1.雖然小罐茶葉公司的涉案小罐茶商品包裝、裝潢采用的圓柱小鋁罐、通體金色、封口膜、底部二維碼、金色文字等各個元素分開來看屬于包裝行業(yè)的通用元素,各獨立元素不能被獨占使用。但小罐茶業(yè)公司在對其“小罐茶”系列商品的宣傳、銷售過程中,通過將“小罐茶”文字、小罐罐體形狀、顏色、封口膜等外觀設計,與包裝、裝潢中的其他文字標識信息及其他裝潢元素形成有機結合,形成的整體形象呈現出了具有一定獨特性并與商品功能無關的視覺效果與顯著特征;2.并且考慮到茶葉商品的包裝裝潢形式具有較大的設計空間,在無證據證明涉案“小罐茶”包裝裝潢屬于茶葉行業(yè)通用裝潢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小罐茶”系列商品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識別性特征,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僅為該商品所特有,且經過小罐茶業(yè)公司的持續(xù)使用和廣泛宣傳推廣,足以使相關公眾將涉案“小罐茶”包裝、裝潢與小罐茶業(yè)公司“小罐茶”商品聯(lián)系起來,已經具備區(qū)分和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因此,小罐茶業(yè)公司的“小罐茶”茶葉商品的包裝、裝潢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2)廣州嘉味美食品有限公司與瓊海中原甄想記明記椰子加工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20)粵73民終3199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1.雖然瓊海公司的“罐裝KOS甄想記黑胡椒碎”產品所使用的包裝裝潢元素中的黑胡椒粒的形狀、研磨器的形狀、“黑胡椒”名稱的文字標注等屬于描述產品名稱、產品內容的通用包裝裝潢元素,不具有特有性,就其元素本身來說不具有特有性,不能被獨占使用。但是在“罐裝KOS甄想記黑胡椒碎”產品包裝裝潢元素中,罐頂標貼上商標標識與“黑胡椒”文字所使用顏色、位置分布及左右兩邊的浪花圖案構成的整體設計形象,形成獨特風格,具有可識別性。罐身標貼上使用的上綠下白的漸變底色......上述各種構成元素的整體架構和整體形象具有較強的設計性、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2.結合嘉味美公司提交的關于“黑胡椒”產品的網絡查詢資料顯示內容,未發(fā)現與上述“罐裝KOS甄想記黑胡椒碎”產品類似的包裝裝潢產品。故綜合上述事實與證據的分析,“罐裝KOS甄想記黑胡椒碎”產品的包裝裝潢的整體架構,具體構成元素及文字的空間擺放位置,顏色搭配,均非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可以識別與同類產品的一般通用包裝裝潢,具有識別產品來源的功能。嘉味美公司抗辯“罐裝KOS甄想記黑胡椒碎”產品的包裝裝潢主要使用的紅黃綠色以及黑胡椒顆粒為廣告行業(yè)或調料產品行業(yè)在包裝中通用使用的顏色,且胡椒粒與胡椒研磨是為了體現商品內容物,包裝整體設計單一,并無特色識別點,包裝圖案為調味品行業(yè)的通用包裝設計元素,不具有識別性,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曾被多次更換的包裝裝潢能否受到保護

1.判斷要點:如果包裝裝潢的變化僅在于個別細節(jié)上,主體要素及整體布局仍基本相同,那么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大概率能夠受到保護。

2.案例

保健然有限公司、愛德維斯公司、邦士(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與億頓(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圣亞經貿有限公司、山東君君乳酪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糾紛案【案號:(2019)滬0115民初26503號】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就商品裝潢的穩(wěn)定性而言,雖然百吉?!鞍舭簟蹦汤疑唐吩啻胃鼡Q外包裝袋裝潢設計,但不同版本的裝潢的區(qū)別僅在于具體卡通圖案、個別文字及圖形細節(jié)設計上,裝潢的主體要素及整體布局仍基本相同,整體風格保持一致并且具有穩(wěn)定的設計特征。就商品裝潢的特有性而言,百吉?!鞍舭簟蹦汤疑唐返耐獍b袋裝潢由鮮艷的底色及撞色、商標、突出使用且顏色鮮明的“棒棒”或“棒棒奶酪”藝術字體商品名稱、牛奶潑灑狀圖案、透明視窗、卡通圖案等要素組成,以上各要素的造型設計、排列組合、整體布局、色彩搭配等屬于獨特裝潢設計的具體表現。經過長期使用,百吉福“棒棒”奶酪商品裝潢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

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混淆標準

1.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認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一條,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判斷是否容易導致混淆,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一)商標的近似情況;

 (二)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

 (三)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

 (五)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

 (六)其他相關因素。

上述考量因素與美國聯(lián)邦第二巡回法院在Polaroid案中提出的八個判斷因素相似,這八個判斷因素具體:

(1)在先商標的強度;

(2)兩個商標的近似程度;

(3)兩商品的類似程度;

(4)在先權利人拓展至在后使用者領域的可能性;

(5)發(fā)生實際混淆的情況;

(6)使用商標的惡意;

(7)被告商品的質量;

(8)消費者的辨別能力。

2.案例

(1)江鈴控股有限公司與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9)京73民終2033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攬勝極光”汽車裝潢與“陸風X7”汽車裝潢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相似,在五點獨特設計上一致,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對捷豹路虎公司及江鈴公司提供的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和誤認。根據在案證據,網絡用戶在“汽車之家”網站的“陸風X7”汽車帖子下的留言以及公證書中大量關于涉案兩車型對比評論的新聞報道,可以證明江鈴公司使用在“陸風X7”汽車上的形狀裝潢,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發(fā)生混淆和誤認。

(2)梵克雅寶有限公司、義烏市綴宜飾品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案號:(2020)浙0782民初16973號】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義烏市綴宜飾品有限公司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均用在項鏈、手鏈、戒指等飾品上,雖然材質不同,但經庭審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兩者在顏色搭配、外觀構造、鑲邊的設計、主平面與鑲邊的比例方面均相同,二者在視覺效果上基本無差別。義烏市綴宜飾品有限公司在其網店多款產品中使用與“Alhambra/四葉幸運”系列產品設計無差別的圖片,更加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人誤認為是被上訴人的商品或者與被上訴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同行業(yè)競爭者,上訴人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被上訴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結語

本文僅淺談了商品包裝裝潢糾紛案的幾個重難點,實際上,若希望成功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僅需要從實體上策劃訴訟思路,也需要從程序上策劃訴訟策略,甚至企業(yè)在使用相關包裝裝潢的伊始,就應該開始重視商品包裝裝潢這個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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