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在民事共同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想上訴,需要決定是采用共同上訴還是分別上訴。本文分析民事共同訴訟中分別上訴和共同上訴的異同,為前述情況提供參考。
- 探 討 -
一、分別上訴和共同上訴不同點
提交上訴狀的方式
分別上訴時,當事人需要分別提交上訴狀,上訴狀中可以提出各自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而在共同上訴時,上訴人共同提交一份在上訴狀后并列署名的上訴狀,所以在共同署名的上訴狀中,上訴請求和理由通常是所有署名上訴人共同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下文的案例中,有不同上訴人在共同上訴中提出不同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分別上訴的情況。
預繳案件受理費金額
分別上訴和共同上訴預繳的案件受理費數(shù)額有所區(qū)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的第二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對于原、被告、第三人分別提起上訴的情況,依照上訴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需要分別預交。
同一方當事人多人共同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只預交一份;同一方當事人多人分別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依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如果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緩交。
但是,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沒有提出緩交申請,而又不按時預繳的,會按自動撤訴處理。即分別上訴時,每個上訴狀對應的當事人或者都需要預繳一份案件受理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預繳,會按照自動撤訴處理。而同一方當事人多人共同上訴時,只需要預繳一份案件受理費。
二、分別上訴和共同上訴相同點
訴訟地位
無論是分別上訴還是共同上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相同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都是上訴案件中的上訴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三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于部分的敗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有可能提起上訴,這時會把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列為上訴人。
根據(jù)前述解釋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訴時,需要分不同情形處理,具體如下: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利益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列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其他共同訴訟人依照原審中的訴訟地位進行列明,例如: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對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不涉及,未上訴的同一方共同訴訟人列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照原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都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對方當事人以及同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均列為為被上訴人。
上述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三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和同一方共同訴訟人的訴訟地位。因此,分別上訴與共同上訴兩種方式下,上訴人和其他各方的訴訟地位是相同的。
審理程序
無論分別上訴還是共同上訴,法院的審理程序是相同的。對于民事共同訴訟而言,法院通常都會在一個上訴案件中進行審理。兩種上訴方式的審理程序都大致相同,不會因為上訴方式的不同而發(fā)生改變。
推舉代表人
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
因此,無論是分別上訴還是共同上訴,如果符合人數(shù)眾多的具體要求,都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案件受理費實際負擔金額
分別上訴與共同上訴,當事人在結案后實際負擔的案件受理費金額是相同的。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之規(guī)定,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會根據(j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對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作出判決。
同樣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上訴案件審結后,訴訟費用的明細和各個當事人各自負擔的具體數(shù)額會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人民法院會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具體數(shù)額。
三、被上訴人對上訴方式的異議
部分案件中,被上訴人對于上訴人采用共同上訴或分別上訴方式提出了異議。有些被上訴人認為共同上訴的上訴人應當分別上訴,有些被上訴人認為分別上訴的上訴人應當共同上訴。在類案檢索到的31個案例中,法院均沒有支持被上訴人的主張,未檢索到法院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案例。
上述31個案例中,有30個案例的判決書中對此主張未予置評。
在漳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福建某建集團有限公司與黃某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上訴案中,二審法院未支持被上訴人的主張,并作出了明確的判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該倆公司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其訴訟地位、上訴請求、訴訟利益相同,可以共同上訴,被上訴人主張應分別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1]。
可見,不同上訴人的訴訟地位、上訴請求和訴訟利益相同,是選擇共同上訴的充分條件,只要三者相同,上訴人即可選擇共同上訴。
在寧波某融商貿有限公司、大連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共同上訴的上訴人應當分別上訴。
該案中,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寧波某融公司給付原告大連某海公司貨款本金及違約金,被告大連某源公司對寧波某融公司應給付大連某海公司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因不服一審判決,被告寧波某融公司和被告大連某源公司共同提起上訴。
二審中,兩個上訴人提出了不同的上訴請求。寧波某融公司的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寧波某融公司的請求。而大連某源公司的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上訴人寧波某融公司是主債務人,而大連某源公司是連帶責任人。兩者之間的責任類型不同,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的“同一方多人上訴的情形”。法院認為寧波某融公司和大連某源公司應分別上訴,分別預交上訴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審法院通知大連某源公司補交上訴費,而大連某源公司未在二審法院規(guī)定時間內預繳上訴費。二審法院按大連某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2]。
在該案中,寧波某融公司和大連某源公司均屬于一審的敗訴一方,均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利益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是,基于其實際承擔的責任類型區(qū)別,其上訴請求不完全相同,訴訟利益盡管有關聯(lián)但實際亦不相同,因此只能分別上訴而不能共同上訴。
- 結 語 -
是否能夠共同上訴,主要基于上訴人訴訟地位、上訴請求、訴訟利益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上訴人之間的訴訟地位、上訴請求、訴訟利益存在不同,法院可能會要求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分別預繳上訴費。
而此情況下分別提起上訴,分別委托不同的代理人,也有利于保障不同上訴人各自的訴訟利益。如果不同上訴人之間的訴訟地位、上訴請求、訴訟利益都相同,建議提起共同訴訟,這樣可以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即可。
[1]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6民終69號民事判決書。
[2]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2民終425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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