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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十一”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犯罪的修改和侵犯商標權部分辯護要點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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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1997年刑法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單位犯罪沒有規(guī)定。

1993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了單位假冒注冊商標罪等相關罪名。

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決定》,該決定第三條決定各單位侵犯著作權。

1997年修訂刑法時,上述規(guī)定修改內容,納入了刑法中。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商業(yè)間諜活動中的,增加規(guī)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犯罪,也規(guī)定了犯罪主體也可以是單位。

去年,深圳市檢察院發(fā)布《深圳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工作的白皮書(2017-2021)》,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類型的大數(shù)據(jù)表明,97%案件與侵犯商標權有關,侵犯商標權類犯罪案件件數(shù)和人數(shù)分別占總數(shù)的97.5%和97.04%。

本文主要圍繞商標權相關犯罪的修改內容進行梳理。

- 探討 -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法條對比分析

關于修改假冒注冊商標罪(前后)內容,增加了服務商標上使用的刑法保護,修正后,假冒注冊商標和服務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刪除了拘役刑的設置,加重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行為,修改前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改后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里面,沒有增加銷售服務商標這一行為。這一行為屬于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修改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里面,修正后刪除了拘役和管制刑的設置,提高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原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罪只是包括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行為。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兩罪都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假冒注冊商標銷售的商品必須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二是這種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是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

二、“同一種商品”和“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和要點辯護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可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1年1月10日,法發(fā)【2011】3號)規(guī)定:

具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案例:廣東某電子工業(yè)有限公司依法注冊“BBK”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括移動電話。陳某銷售130部手機均系假冒“步步高”品牌手機,其中“i508+型”手機使用了“BDK”標識手機50部,銷售金額1.95萬元,“K303+型”使用了“BBK”標識手機40部,銷售金額3.12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后在審理過程中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回起訴。

本案就是以中間字母“D”和“B”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是不屬于刑法上的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定義,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三、銷售假冒“同一種商品”是否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內,如何計算銷售數(shù)額,以及相關辯護要點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74號,被告人孫某強、錢某增、周某犯假冒注冊商標案。

裁判摘要:認定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未列入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內商品,不應當被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同一種商品。

案情: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包括假冒“思念”牌水餃、湯圓、羊肉片的貨值金額。

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的商標注冊證以及核準轉讓商標證明證實鄭州思念食品公司系“思念”牌注冊所有權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為:餃子、元宵、餛飩、包子、等。

行為人孫某強等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包括:水餃、湯圓、湯肉片,屬于食品類,刑法相關規(guī)定條文規(guī)定是“同一種商品”而非同體類商品。

本案對水餃和餃子、湯圓和元宵只是南北叫法不一樣,但是現(xiàn)實所指“同一種商品”,而“羊肉片”與“思念”牌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在核定使用范圍內。所有公訴機關所指控涉及“羊肉片”的貨值金額不應當計入犯罪數(shù)額中。

- 結語 -

在律師實務操作過程中,律師需要熟練掌握《商標法》以及最高人民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刑事審判參考》等相關司法判例,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效的刑法保護。

- 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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