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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萬合同糾紛案敗訴,恒都臨危受命代理二審成功實現逆轉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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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皇氏廣西貿易公司(“皇氏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起訴云南天裕礦業(yè)有限公司(“天裕公司”),云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天化公司”),索賠金額高達4,200多萬元。一審敗訴后,恒都接受云天化公司委托,并迅速組織團隊進行案件梳理,詳細分析一審判決書,尋找案件突破口。最終幫助客戶二審實現逆轉,避免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不利的商業(yè)影響,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6日,云天化公司作為天裕公司唯一股東,決定將天裕公司注冊資本由746.2萬元增至5,000萬元。

2016年1月1日,皇氏公司和天裕公司簽訂《磷礦石采購合同》,約定天裕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向皇氏公司采購磷礦石50萬噸,含稅價288元/噸。

后雙方進行了貨物的交接和結算,天裕公司還委托方向明珠公司向皇氏公司支付貸款250萬元。

2017年6月,皇氏公司以天裕公司欠付其貨款27,373,214.72元及利息為由,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一審訴訟。

皇氏公司還主張,因云天化公司未按約定在2017年4月15日前履行繳納增資義務,應當在4,253.8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天裕公司主張,天裕內部人員濫用權力與皇氏公司、方向明珠公司串通,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磷礦石買賣實際上不存在,皇氏公司與方向明珠公司之間其實是借貸行為。

云天化公司主張,其曾于2015年繳納增資1,200萬,2017年9月30日出借給天裕公司1,000萬及利息轉為增資,2018年3月20日以內部轉款方式增資2,032.7615萬元,上述增資及借款已經會計事務所驗資,云天化公司已完成增資義務,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18年,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天裕公司與皇氏公司云天化公司已經實際履行了《磷礦石采購合同》。判定云天化公司提交的驗資報告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在2017年4月15日前足額履行了增資義務。

一審敗訴后,恒都接受云天化公司委托,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0年,二審法院判定《磷礦石采購合同》是本案循環(huán)貿易鏈條的核心一環(huán),原審判決認定合同已實際履行缺乏事實依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此外,還判定云天化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