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捷報 | 恒都歷經六年代理湖南華菱鋼鐵公司案再審勝訴、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直接改判

2021-06-16
瀏覽量
8521

- 案情簡介 -

2013年11月19日,湖南華菱公司與大樹簽訂《2014年鋼材供需合作協議》,約定大樹公司獲得2014年度華菱公司在江蘇地區(qū)的經銷權,華菱公司根據雙方確認的訂貨計劃及大樹公司到款情況,與大樹公司簽訂月度買賣合同,付款實行預付款制度,即大樹公司必須先付款后提貨。2014年2月24日,大樹公司與無錫公司簽訂兩份合同,約定給無錫公司供貨13000噸,約定交貨期限為當年3月31日前。

合同簽訂后,無錫公司向大樹公司支付共計4492.5萬元,其中包含四張總金額為2920.12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大樹公司除承兌匯票轉讓給華菱公司外,其他資金自留并未轉付。2月26日,大樹公司向無錫公司提交了一份《說明》,加蓋了一枚華菱公司銷售部的部門章,經司法鑒定,此章與華菱公司銷售部的合同章不一致,且該部門的人員均明確表示不同意在說明上蓋章。此后大樹公司與無錫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將13000噸交貨時間調整為2014年4月15日、5月28日、6月10日、6月20日,至6月底全部交付結束。

在此期間,大樹公司于2月27日向華菱公司報送《需求計劃表》對此前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規(guī)格、數量進行了修改,并于同年3月27日,大樹公司又向華菱公司發(fā)送《業(yè)務聯系函》,將3月份的需求12000噸中的7888噸改為由蘇美達公司托盤,并非由大樹公司預付款,華菱公司均依約進行了履行。

至無錫公司訴訟時,大樹共向其交付鋼材5732.4噸。后大樹公司無款再繼續(xù)提貨并無法向無錫公司交貨,無錫公司將大樹公司、華菱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華菱公司構成債務加入,并要求華菱公司履行交貨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大樹公司與無錫公司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應認定有效,《說明》的效力構成債務加入,大樹未能交貨的責任應由華菱公司承擔,并承擔逾期的違約金。二審對一審判決維持。

恒都南京律師(前身江蘇泓遠律師)2016年8月經過認真研究后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

- 本案亮點 -

01

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以加蓋公章行為作為判斷標準。合同加蓋公司印章是確認合同所載內容之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現形式。其法律意義在于實施蓋章行為的人代表公司或代理公司作出相關意思表示。不能僅憑加蓋公章就認定公章載明的主體為合同當事人,關鍵要看實施蓋章行為的人是否有權代表或有權代理,或者能否使合同相對人相信其有代表權或代理權。

02

債務加入分為兩種形式,參照《民法典》第552條規(guī)定,債務加入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第二種是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拒絕。如果第三人沒有明確表示意愿,不應認定為債務加入。

03

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筆錄不構成非法證據,民事訴訟中應當認定其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規(guī)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客觀陳述并在民事案件中確認其真實性的,不構成非法證據。

- 辦案亮點 -

01

華菱公司與大樹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合同》已被華菱公司與蘇美達簽訂的《鋼鐵產品期貨購銷合同》替代,新合同對原合同的采購數量、交貨地點等進行了變更,華菱公司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交貨義務,在此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判決仍以原合同為依據判決華菱公司繼續(xù)交付貨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02

華菱公司交貨以收到貨款為前提,對于大樹公司已經支付貨款的采購需求,華菱公司已全部發(fā)貨完畢,對無錫公司主張的未予交付的貨物,華菱公司未收到相應貨款,無交貨義務。

03

華菱公司不是無錫公司的合同相對人,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法院判決華菱公司直接向無錫公司履行交貨義務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且華菱公司沒有任何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法院認定華菱公司構成債務加入嚴重違背事實,證據不足。

04

對于貨款支付情況、交貨情況等有關本案的基本事實,法院認定不清,缺乏證據證明。


此案經過再審審查,由江蘇高院提審,經過多次的開庭及事實調查,最終于2021年6月收到再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