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本案亮點 -
1、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屬同一法律事實的構成要素分析;
2、民事案件中被告的交易模式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是否必然導致民事案件涉刑的分析;
3、結合最高院裁判觀點,綜合論述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分屬不同的法律事實、應當分開審理。
- 案情摘要 -
2020年,南京A電氣公司與西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西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向南京A電氣公司采購電子工業(yè)設備。西安某網(wǎng)絡公司收到貨物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南京A電氣公司遂向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中,西安未央法院收到江蘇省如東縣公安局發(fā)送的《關于抄送相關案件情況的函》及《立案決定書》,西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的交易模式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西安未央法院遂以一審案件涉嫌經(jīng)濟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駁回南京A電氣公司起訴。
恒都律師繼續(xù)代理二審,在一審敗訴的情況下,迅速做出反應、分析一審裁定。
最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恒都觀點,對西安未央法院的裁定進行了更改,裁定撤銷未央法院一審裁定,并指令西安未央法院審理。
- 恒都律師工作 -
在二審階段,恒都律師認真梳理了西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涉刑案件的基本情況、交易模式及架構,對刑民交叉案件所涉法律進行整理、對同一法律事實的要素構成進行分析、對最高院的最新的裁判觀點進行整合,形成清晰的代理思路。
庭前就本案在所內組織了案件討論會,通過不同角度分析代理思路,進而調整優(yōu)化二審的代理思路。
1、從同一法律事實構成切入,本案與刑事案件非同一法律事實
一審法院在訴訟中收到了公安機關的相關文件,直接裁定認為本案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并駁回南京A電氣公司的起訴。
二審中,代理律師通過分析公安機關的發(fā)文內容所涉案件、交易主體、交易模式,結合本案基本案情,論證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交易主體不同、交易模式不同、所依據(jù)的合同不同,因此本案與刑事案件應分屬不同的法律事實,民事案件應當審理。
2、從合同的性質與履行結果分析,論證本案屬于普通的民事經(jīng)濟糾紛
庭審中,西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認可收到南京A電氣公司的貨物。代理律師認為,西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對自己的行為有專業(yè)的判斷能力,應對自己的商事行為負責。
本案合同的簽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南京A電氣公司已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安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3、結合最高院生效裁判規(guī)則,進一步論證本案與刑事案件無關
二審中,代理律師通過檢索案例,適用了最高院的裁判規(guī)則,進一步論證本案與刑事案件無關;同時,也證明一審法院的裁定與最高院的生效的判決相違背,應予撤銷。
- 案件意義 -
由于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代理律師在民事案件之外,也通過各種渠道檢索并分析了刑事案件所涉交易架構、交易模式,以及涉及詐騙罪的原因。正因恒都律師在充分了解刑事案件情況的基礎上,才能充分分析本案與刑事案件所屬事實的區(qū)別。
同時,本案系在被告所在地開庭,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在代理過程中,恒都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就案件爭議的法律事實、刑事案件的交易架構及交易模式深入研究,并形成紙質文件在庭后及時遞交法院,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恒都律師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