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聚焦社會熱點 加大保護力度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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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主辦研討會,30余位專家專題發(fā)言——

  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規(guī)制、“視頻搬運”的著作權法規(guī)制、商標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大數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等,一直是業(yè)界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日前,由深圳大學國家知識產權培訓基地、深圳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共同主辦的第十屆“中國知識產權熱點問題研討會”針對以上問題進行了集中研討,來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學術界、實務界共計30余位專家,分別就上述問題進行了專題發(fā)言。

  話題一:探索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規(guī)制

  標準必要專利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權”,一般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限制。隨著知識產權在各國的發(fā)展,多國立法開始對標準必要專利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和競爭法之間的利益關系,既能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辛勤付出,又可以保證知識產權不被濫用。

  中興通訊知識產權風險控制總監(jiān)魏萊表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一定程度上有著合法的“壟斷權”,但專利與標準的結合不能改變專利的性質。落實到專利許可糾紛,其本質上是一個私權的糾紛,而反壟斷法的公法屬性,決定了其目的是保護整體的市場競爭秩序,注重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規(guī)制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秩序的穩(wěn)定?;谖覈斍暗恼攮h(huán)境和司法實踐,以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所處的真實境遇,要處理好規(guī)范和發(fā)展的關系,以及創(chuàng)新和反壟斷的關系,從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權利人合法權利之間的平衡。

  “從實踐來看,即使權利人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上有100%的份額,也不代表其一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倍疟裙靖呒壷R產權顧問吳成劍認為,根據我國相關規(guī)定,如果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其尋求禁令的目的是迫使被許可人接受不公平的高價許可費,其就很可能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guī)定。

  “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訴訟多發(fā)的一些國家或地區(qū),都沒有剝奪專利權人尋求禁令的權利,而是通過頒布政策文件或者司法判例,對涉標準必要專利的禁令進行限制,從而避免負有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義務的權利人通過禁令來脅迫一些善意的被許可方接受不合理的許可條件或者索取過高的許可費造成專利劫持。但是,反過來也可能存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拖延談判拒絕支付許可費的情形,造成專利反向挾持,從而阻礙創(chuàng)新?!眰饕艄靖呒壷R產權經理文莉表示,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分析訴前及訴中雙方談判的行為、交付的內容以及報價等因素,確定雙方的善意情況,從而確定權利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通過給予禁令限制非善意的實施人,最終實現(xiàn)雙方利益的平衡。

  話題二:關注短視頻相關版權保護

  如今,短視頻已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娛樂方式,因此,涉短視頻領域的版權保護問題尤為受到關注。

  “短視頻侵權問題由來已久,影視、動漫、綜藝、體育賽事等都是侵權的重災區(qū)?!彬v訊公司法務部視頻維護專家顧問李丹表示,短視頻版權侵權具有嚴重危害性,如果長期被實時侵權、實質替代,版權方購買、自制原創(chuàng)作品的動力就會降低很多。長此以往,最終受到損害的不僅是版權方的利益,還有消費者的利益。

  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綜合審判庭二庭庭長鄧丹云認為,互聯(lián)網平臺基于其分發(fā)的內容獲得收益、享有權利,對應地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義務。因此,針對特定內容建立過濾機制是可行的、必要的,建立行業(yè)統(tǒng)一的數字指紋識別技術就是一個不錯的嘗試。

  “短視頻所引發(fā)的版權爭議,其實就是利益增值和分配分歧的結果?!比A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熊琦表示,長視頻權利方和短視頻平臺可以考慮合作,平臺之間采取許可、分賬方式,以保證二次創(chuàng)作的合法性,最終讓短視頻市場、作品利用市場得到健康、良好的發(fā)展;讓創(chuàng)作者、傳播者、社會公眾都從中獲得自己的利益。

  話題三:關注大數據知識產權保護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經營者重要的生產要素以及經營者進行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如何通過現(xiàn)行競爭法加強數據保護成為與會人員熱議的話題。

  騰訊公司高級法律顧問張奇表示,網絡爬蟲爬取的數據從分類來看,既有資訊、視頻等內容數據,也有地圖、位置、商家信息等等運營性數據,還有點贊量、播放量、閱讀量等交互性數據。未經授權的信息爬取,一般用于建立“山寨”網站等。如果對此類爬取行為不予規(guī)制,可能會損害創(chuàng)作者的合法利益,使得社會整體內容生產萎靡,消費者對優(yōu)質內容的需求也就無從保障。

  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法官鐘小凱認為,群控“刷流量”制造的虛假流量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負向性流量,其不是通過一個一個經營活動產生的,帶有不勞而獲的性質,會貶損其他互聯(lián)網市場經營者通過誠實經營獲得的真實流量的市場價值。司法實踐中,可以將其定性為虛假宣傳行為,并相應地適用相關法條進行規(guī)制。

  “關于數據競爭的規(guī)則,世界各國仍然處于探索過程當中。截至目前,采取個案當中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仍然是主要的解決方式。因此,我們應當避免在分析和解讀在先案例的時候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不應在當前階段就急著對數據競爭規(guī)則下結論。”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德嘉認為,數據受保護的前提是其應該是特定化的,要具有商業(yè)價值和競爭利益,而且要具有可控性,尤其是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要具有可識別性。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孔祥俊認為,數據權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具有很強的契合度。

  值得關注的是,除上述熱點問題外,與會專家還就懲罰性賠償機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許逸楠表示,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目前司法審判的熱點問題,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主觀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仍然相對較少,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懲罰性賠償的基數難以明確認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徐俊提出,懲罰性賠償是以預防為目的的,要充分考慮懲罰的必要性。在具體計算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時,以侵權行為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和逃脫責任概率為依據,追求“適度預防”為